限期起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237號
PTDV,100,司聲,237,201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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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石定
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佳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杰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其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強制執行, 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292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經本院調閱上開假扣押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100 年9 月27日彰院賢文字第100000 0985號函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債務人聲請 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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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