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即繼 承 人 黃麟祥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王明珠(女,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屏東縣潮州鎮
○○路41之6 號)於民國100 年8 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
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