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00年度,31號
PTDV,100,司家催,31,201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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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催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王少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梁智輝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梁智輝(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地:屏東縣屏東市竹圍巷1 號之98)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梁智輝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為承認繼承之聲明,如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梁智輝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亦應於前項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柒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梁智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梁智輝係聲請人即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所屬榮民,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死亡,其在台無任何家屬,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 選任遺產管理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 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 條規定,聲 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因梁智輝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不明,有公示催告之必要,為此聲請對梁智輝之大陸 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等 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 3 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 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如為大陸地區人民 ,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繼承,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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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