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緝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再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再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