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福俥
具 保 人 謝洧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洧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福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具保人謝洧明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提出 現金後,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
二、經審酌相關卷證,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