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調解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7號
MLDV,106,訴,47,2017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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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明
被 上訴人 許銘栗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7號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調
解書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4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 萬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民事聲明
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
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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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