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0年度,300號
PTDM,100,交聲,300,2011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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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300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
法定代理人 高金木
異 議 人 劉安修
即受處分人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民國100 年8 月10日所為之處分
(原處分案號:屏監違字第裁82-ST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劉安修於民國100 年7 月2 日16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F6-3246 號自用一般小客 車,行經台南市善化區台一線與成功新村前路口處時,因有 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紅燈左轉)之 違規事實,為警攔停掣單舉發,嗣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 總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認異議人上開情形,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 下同)2,700 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規定記違規點數 3 點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依據此函之判定,不服施工非本人之重 點那是順便一提,照片上之紅燈字號為幹道之燈號,F6-324 6 之跑道為綠燈字號不能左轉,那如非那邊路段是綠燈字號 不能左轉,那請問該如何?住新村之住戶如何走?我兄及他 朋友從那邊出來也非有誤,如:照片幹道為紅燈字號,F6-3 246 有闖紅燈論,是否兩邊車輛都無法通行等語。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 處1,800 以上5,400 元以下罰鍰;又汽車駕駛人有第53條情 形者,記違規點數3 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同條例第6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㈠、異議人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於100 年7 月2 日16時57分許, 自台南市善化區成功新村社區出入口駛出,左轉至省道台一 線南下車道,當時省道台一線方向之交通號誌顯示紅燈左轉 燈,異議人因此為警攔停掣單舉發等情,為異議人所不爭執 ,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舉發違規照片、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茄拔派出所員警出具之職務報告(誤載為答辯書)暨檢附之 違規蒐證錄影光碟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 、7 、8 、14頁 ),應堪認定。




㈡、異議人雖以前開情詞置辯,然經本院依職權勘驗上開蒐證錄 影光碟結果,顯示:⒈舉發路口為台南市善化區台一線與成 功新村前路口處,該路口之交通燈號係四時向號誌,即燈號 變化依序為:台一線方向綠燈直行與右轉燈、紅燈左轉燈、 全紅,台一線方向之交通號誌轉換為全紅後,成功新村前路 口之交通號誌才會轉換為綠燈,進出成功新村之車輛方可雙 向行駛。⒉於錄影畫面顯示28分18秒時,台一線方向之路口 燈號轉為綠燈直行與右轉燈,錄影畫面顯示28分35秒時,台 一線方向之路口燈號轉為紅燈,車牌號碼F6-3246 號自小客 車由成功新村路口駛出,於錄影畫面顯示28分38秒時,台一 線方向之路口燈號轉為紅燈左轉燈,於錄影畫面顯示29分47 秒時,車牌號碼F6-3246 號自小客車由成功新村路方向左轉 至台一線方向行駛,於錄影畫面顯示於29分51秒時,台一線 方向之路口燈號轉為紅燈,於錄影畫面顯示29分53秒時,舉 發員警發現車牌號碼F6-3246 號自小客車紅燈左轉之違規情 事,鳴笛攔停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5頁)。如前所述,本件舉發路口之交通燈號係四時向號誌 ,台一線方向之交通號誌轉換為紅燈後,成功新村前路口之 交通號誌方會轉換為綠燈,進出成功新村之車輛始可雙向行 駛,惟異議人駕駛上開車輛自成功新村方向左轉至台一線上 時,台一線方向之交通號誌係紅燈左轉燈,故斯時成功新村 前路口之交通號誌應係紅燈而禁止通行,是以異議人仍駕駛 上開車輛自成功新村路方向左轉至台一線,顯已違規闖紅燈 (紅燈左轉),要屬明確。異議人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 之詞,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確有上揭違規事實,已堪認定,從而 ,原處分機關依上揭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2,700 元,並記 違規點數3 點,核無不當或違法。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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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