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0年度,38號
ILDV,100,親,38,201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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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親字第38號
原 告 陳勳煜
上列當事人所提停止親權等事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三千元。又被告陳玉燕現在宜蘭監獄服刑,原告需預
納提解費一千九百五十元。茲因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預
納提解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及提解費共計四千九百五
十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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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