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九五土木包工業即陸慶霖
訴訟代理人 黃豪志律師
被 告 旭生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銀校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4,458元,惟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訴之聲明,依
擴張後之訴之聲明內容,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應為3,323,04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3,96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第
一審裁判費24,458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509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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