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022號
ILDV,100,司促,6022,201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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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022號
債 權 人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瑱
債 務 人 沈慶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貳佰玖
  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向案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持用
  信用卡,嗣案外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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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