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006號
ILDV,100,司促,6006,201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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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006號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務 人 陳琪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壹拾貳萬叁仟柒佰
  玖拾壹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
  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②壹拾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本金玖萬陸
  仟零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向案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現金卡、
  信用卡使用,嗣案外人將上開債權讓與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將上開債權讓與債權
  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如
  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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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