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006號
債 權 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 務 人 陳琪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①壹拾貳萬叁仟柒佰
玖拾壹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
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②壹拾萬捌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本金玖萬陸
仟零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向案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現金卡、
信用卡使用,嗣案外人將上開債權讓與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將上開債權讓與債權
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如
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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