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998號
ILDV,100,司促,5998,201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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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
債 權 人 王文德
債 務 人 游祥輝即石金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叁萬伍仟捌佰
  元,及如附表所載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面額共計新臺幣2,035,
  800元向債權人借款,並交該支票由債權人收執,詎料屆期
  該支票竟遭退票,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訴訴訟
  法第508條規定,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
  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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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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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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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9年11月30日     │537,800元       │99年11月30日     │LD0000000       │
├─┼───────────┼───────────┼───────────┼───────────┤
│02│99年11月10日     │428,000元       │99年11月10日     │AD0000000       │
├─┼───────────┼───────────┼───────────┼───────────┤
│03│99年11月20日     │1,070,000元      │99年11月22日     │A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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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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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