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
債 權 人 王文德
債 務 人 游祥輝即石金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叁萬伍仟捌佰
元,及如附表所載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面額共計新臺幣2,035,
800元向債權人借款,並交該支票由債權人收執,詎料屆期
該支票竟遭退票,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訴訴訟
法第508條規定,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
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
│附表: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5998號│
├─┬───────────┬───────────┬───────────┬───────────┤
│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01│99年11月30日 │537,800元 │99年11月30日 │LD0000000 │
├─┼───────────┼───────────┼───────────┼───────────┤
│02│99年11月10日 │428,000元 │99年11月10日 │AD0000000 │
├─┼───────────┼───────────┼───────────┼───────────┤
│03│99年11月20日 │1,070,000元 │99年11月22日 │AD0000000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