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931號
ILDV,100,司促,5931,2011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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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931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宜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錫明
代 理 人 林勝雄
債 務 人 吳帝養
      吳佩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臺幣(下同)貳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②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捌拾肆萬陸仟壹佰參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③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帝養於民國(下同)98年11月25日邀同債務人吳佩
  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二筆⑴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⑵900,000元,惟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
  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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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