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7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陸志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陸佰玖拾叁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陸志朋於民國99年08月24日起,依據與聲請人
簽訂之放款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整。
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20%計
付利息外,另按本借款本金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加計
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茲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自100年07月24
日即未依約繳付,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
本金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
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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