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70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芷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零玖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芷菁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253098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
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此有
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570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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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芷菁 │自民國 100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38105│ │09月 14日 │ │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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