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628號
ILDV,100,司促,5628,201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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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628號
債 權 人 永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斌
債 務 人 張志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参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乙紙(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八
  年十月十五日,面額為参拾萬元,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宜蘭分行,票號為GC0000000),詎屆期經提示,竟遭退
  票,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
  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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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鉅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