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4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練聰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柒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與債權人簽立現金卡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19,714元,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債
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
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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