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497號
ILDV,100,司促,5497,201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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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4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練聰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柒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與債權人簽立現金卡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
  借款新臺幣19,714元,惟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債
  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
  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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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