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王秀格
被 告 楊順貴
朱芳一
邱奕哲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易字第26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書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㈡陳述: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9月28日上午9時許去電王秀格, 佯稱王秀格之子為人作保積欠債務,若不清償將對王秀格之 子不利,致王秀格心生畏懼,因而依據指示分別現場交付款 項及匯款至其指定帳戶內,共遭詐欺損失500, 000元。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順貴、朱芳一、邱奕哲詐欺王秀格部分,經判決 無罪,此有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可稽,依照上 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