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101號
ILDM,100,附民,101,201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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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林佳玫
      陳鏡婷
      陳世偉
被   告 黃沁鎔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請求損害賠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茂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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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