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722號
ILDM,100,聲,722,201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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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壽山
具 保 人 江中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中山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江中山因被告江壽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75號),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 幣30,000元(收據號碼:100刑保字第21號),已由具保人 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嗣前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 被告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未到案執行,復 經派員拘提而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 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詩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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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