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10號
100年度簡字第518號
100年度簡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洲
陳 升
蔡登進
朱弘豪
吳峰溢
陳明得
盧朝錦
蕭世宏
林文平
黃文耀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254
號、第5255號、100年度偵字第1685號)、追加起訴(100年度偵
字第1685號),暨移送併案審理(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9056號、第16020號、第23659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714號、第18197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8249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
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
,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又經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宏洲、陳升、朱弘豪、吳峰溢、陳明得、盧朝錦、蕭世宏、林文平、黃文耀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蔡登進幫助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陳宏洲見報載應徵司機廣告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聯絡後,經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告知需交付金 融卡以作為公司客戶匯款使用,而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 程度,已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金融卡密碼予 他人,可能遭人將之作為從事詐欺取財等犯罪行為之工具, 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於99年10月4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板橋火車站北三門,將 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
卡交付與尤琮暉(另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判 刑),之後另於電話中將提款卡密碼告知該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嗣該詐欺集團中之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以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詐 騙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被害人,致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 錯誤,遂將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金額匯入陳宏洲上開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內。
二、陳升見報載應徵司機廣告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聯絡後,經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告知需交付金融 卡以作為公司客戶匯款使用,而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 度,已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金融卡密碼予他 人,可能遭人將之作為從事詐欺取財等犯罪行為之工具,竟 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 99年11月17日17時許,在台北市天成飯店,將其不知情之兒 子陳冠宇名義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 款卡交付與邱奕哲(另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判刑)並告知提款卡密碼,嗣該詐欺集團中之成員,即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時間及 方式,詐騙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被害人,致被害人信以為真 而陷於錯誤,遂將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金額匯入陳升上開臺 灣銀行帳戶內。
三、蔡登進見報載應徵司機廣告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聯絡後,經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告知需交付金 融卡以作為公司客戶匯款使用,而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 程度,已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金融卡密碼予 他人,可能遭人將之作為從事詐欺取財等犯罪行為之工具, 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於99年9月16日中午12時許,在板橋火車站北三門,將其第 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交付與林李憶 (另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判刑),之後另於 電話中將提款卡密碼告知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嗣該詐欺集團中之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對附表編號1所示之被 害人為恐嚇行為,致被害人因而心生畏懼,遂將如附表編號 1 所示之金額匯入蔡登進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四、朱弘豪見報載應徵司機廣告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聯絡後,經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告知需交付金 融卡以作為公司客戶匯款使用,而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 程度,已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金融卡密碼予 他人,可能遭人將之作為從事詐欺取財等犯罪行為之工具,
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於99年10月26日17時許,在板橋火車站東門,將其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交付與邱 奕哲及朱芳一(另經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判 刑),之後另於電話中將提款卡密碼告知該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成年人,嗣該詐欺集團中之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以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詐騙 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被害人,致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遂將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金額匯入朱弘豪上開中華郵政帳 戶內。
五、吳峰溢見報載應徵司機廣告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聯絡後,經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告知需交付金 融卡以作為公司客戶匯款使用,而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 程度,已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金融卡密碼予 他人,可能遭人將之作為從事詐欺取財等犯罪行為之工具, 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於99年12月9日15時許,在臺北火車站南二門,將其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交付與 尤琮暉,之後另於電話中將提款卡密碼告知該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人,嗣該詐欺集團中之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詐 騙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被害人,致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誤,遂將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金額匯入吳峰溢上開中華郵政 帳戶內。
六、陳明得見報載應徵司機廣告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聯絡後,經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告知需交付金 融卡以作為公司客戶匯款使用,而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 程度,已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金融卡密碼予 他人,可能遭人將之作為從事詐欺取財等犯罪行為之工具, 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於99年12月13日中午12時許,在板橋火車站A3出口,將其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交 付與楊秉承(另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之後 另於電話中將提款卡密碼告知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嗣該詐欺集團中之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以如附表編號12、13、18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詐騙如附 表編號12、13、18所示之被害人,致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 錯誤,遂將如附表編號12、13、18所示之金額匯入陳明得上 開中華郵政帳戶內。
七、盧朝錦見報載應徵司機廣告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聯絡後,經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告知需交付金 融卡以作為公司客戶匯款使用,而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 程度,已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金融卡密碼予 他人,可能遭人將之作為從事詐欺取財等犯罪行為之工具, 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於99年12月22日18時許,在板橋火車站,將其不知情友人龍 金鳳名義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提款卡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之後另於電話 中將提款卡密碼告知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嗣該 詐欺集團中之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 如附表編號15、16、17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詐騙如附表編號 15、16、17所示之被害人,致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遂將如附表編號15、16、17所示之金額匯入盧朝錦上開合作 金庫帳戶內。
八、蕭世宏於報紙廣告見有申辦現金卡借貸之廣告而與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聯繫,經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告知需交付提款卡及存摺作為申辦之用,而依其社會生活 經驗及智識程度,已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金 融卡密碼予他人,可能遭人將之作為從事詐欺取財等犯罪行 為之工具,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之不 確定故意,於99年6、7月間某日,在南投縣名間鄉之便利商 店,以宅急便將其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 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與存摺,寄送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 子,嗣該詐欺集團中之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以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詐騙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被害人,致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將如附表 編號4所示之金額匯入蕭世宏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九、林文平接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來電表明可代為申 辦貸款,經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告知需交付提款 卡、密碼及存摺作為申辦之用,而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 程度,已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金融卡密碼予 他人,可能遭人將之作為從事詐欺取財等犯罪行為之工具, 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於99年12月8日,在桃園縣新屋鄉某快遞公司內,將其所申 辦之000-0000-00000000081188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三民分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影本及密碼,寄送至臺中市○○市○ ○路84之2樓之自稱「臺北合庫張先生」之人,嗣該詐欺集 團中之成員,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如附表 編號14、19、20所示之時間及方式,詐騙如附表編號14、19
、20所示之被害人,致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將如 附表編號4所示之金額匯入林文平上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
十、黃文耀見報載應徵司機廣告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人聯絡後,經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告知需交付金 融卡以作為公司客戶匯款使用,而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 程度,已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金融卡密碼予 他人,可能遭人將之作為從事詐欺取財等犯罪行為之工具, 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99年11月26日17時許,在板橋火車站附近,將其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交付 與尤琮暉並告知密碼,嗣該詐欺集團中之成員,即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時間及 方式,詐騙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被害人,致被害人信以 為真而陷於錯誤,遂將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金額匯入黃 文耀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內。
、下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陳宏洲、陳升、蔡登進、朱弘豪、吳 峰溢、陳明得、盧朝錦、蕭世宏、林文平、黃文耀前述犯罪 行為:
㈠被告陳宏洲、陳升、蔡登進、朱弘豪、吳峰溢、陳明得、盧 朝錦、蕭世宏、林文平、黃文耀於本院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 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 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 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 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 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 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判 決要旨參照)。附表編號1之行為,雖係以虛假之事實為內 容,惟其已始用恐嚇手段,致附表編號1之被害人心生畏懼 ,此部分自應構成恐嚇取財罪。故核被告蔡登進所為,係犯 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幫助恐嚇取財罪,檢察官 起訴書漏未斟酌此點,而認被告蔡登進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 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 實同一,又本院於就上開事實、罪名已告知被告,本院自應 予審理,並變更其起訴法條。另被告陳宏洲、陳升、朱弘豪 、吳峰溢、陳明得、盧朝錦、蕭世宏、林文平、黃文耀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
㈡被告陳宏洲以一個交付行為,使詐欺集團對附表編號2、3之 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告陳明得以一個交付行為,使詐欺集 團對附表編號12、13、18之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告盧朝錦 以一個交付行為,使詐欺集團對附表二編號15、16、17之被 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告林文平以一個交付行為,使詐欺集團 對附表編號14、19、20之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被告黃文耀以 一個交付行為,使詐欺集團對附表編號7至10之被害人為詐 欺行為,侵害數個財產法益,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論以一罪。
㈢被告陳宏洲、陳升、蔡登進、朱弘豪、吳峰溢、陳明得、盧 朝錦、蕭世宏、林文平、黃文耀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詐 欺取財或恐嚇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均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起訴書就被告陳明得部分,僅就附表編號12、13之幫助詐欺 犯行起訴,就被告林文平部分,僅就附表編號14之幫助詐欺 犯行起訴,惟被告陳明得另有附表編號18之幫助詐欺犯行, 被告林文平另有附表編號19、20之幫助詐欺犯行,且未據起 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應就移送併案部分,併予審理。至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020號、第23659號、台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714號併案事實與起訴 書之事實相同,本院自應加以審理。
㈤爰審酌被告陳宏洲、陳升、蔡登進、朱弘豪、吳峰溢、陳明 得、盧朝錦、蕭世宏、林文平、黃文耀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 使用,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造成被害人等之 金錢損失,增加被害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使詐欺犯罪不易 查察,暨其主要係因求職或貸款而交付、犯後並均坦承犯行 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
㈥查被告陳宏洲、蔡登進、朱弘豪、吳峰溢、陳明得、盧朝錦 、蕭世宏、林文平、黃文耀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被告陳升前因故意犯賭博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1年度 易字第117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81年10月 17日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者,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 ,渠等因求職或貸款之原因而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於本院 均已坦承犯行,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均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300條,刑法第 30 條、第339條第1項、第34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入帳戶│匯款金額(│遭騙過程 │ 證據 │
│ │ │ │ │新台幣) │ │ │
├──┼───┼────┼────┼─────┼──────────┼────────┤
│ 1 │邱垂南│99年9月 │交付現款│30萬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9 │邱垂南警詢之證述│
│ │ │17日22時│ │ │月7日上午8時55分,假│(99年度偵字第52│
│ │ │30 分 │ │ │冒為邱垂南之子,稱其│54號卷三第29-30 │
│ │ ├────┼────┼─────┤因作擔保人欠款遭毆打│頁) │
│ │ │99年9月 │楊志強 │10萬元 │需清償積欠之款項,致│ │
│ │ │17日15時│合作金庫│ │邱垂南因而心生畏懼,│ │
│ │ │40 分 │00000000│ │先後交付30萬及匯款兩│ATM 交易明細表(│
│ │ │ │00000000│ │次共30萬元至其指定帳│99年度偵字第5254│
│ │ │ │號帳戶 │ │戶內,共遭詐欺600, │號卷三第30頁背面│
│ │ ├────┼────┼─────┤000 元 │) │
│ │ │99年9月 │蔡登進 │20萬元 │ │ │
│ │ │17日16時│第一銀行│ │ │反詐騙專線紀錄表│
│ │ │40 分 │00000000│ │ │及帳戶個資檢視(│
│ │ │ │045541號│ │ │99年度偵字第5254│
│ │ │ │帳戶 │ │ │號卷四第21-2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表(99年偵字│
│ │ │ │ │ │ │第5254號卷三第31│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楊志強合作金庫31│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帳戶資料(99年度│
│ │ │ │ │ │ │偵字第5254號卷五│
│ │ │ │ │ │ │第169-186頁) │
│ │ │ │ │ │ │ │
│ │ │ │ │ │ │蔡登進第一銀行00│
│ │ │ │ │ │ │700000000000號帳│
│ │ │ │ │ │ │戶資料(99年度偵│
│ │ │ │ │ │ │字第5254號卷九第│
│ │ │ │ │ │ │27-37頁) │
│ │ │ │ │ │ │ │
├──┼───┼────┼────┼─────┼──────────┼────────┤
│2 │羅家慧│99年10月│陳宏洲 │2萬9,989元│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10│羅家慧警詢之證述│
│ │ │5日18時 │中華郵政│ │月5日18時許,假冒PLA│(99年度偵字第52│
│ │ │35 分 │00000000│ │NET網路購物客服人員 │54號卷三第127-12│
│ │ │ │055152號│ │去電羅家慧,詐稱購物│8頁) │
│ │ │ │帳戶 │ │流程錯誤,要求羅家慧│ │
│ │ │ │ │ │前往操作以取消扣款,│ATM交易明細表(9│
│ │ │ │ │ │羅家慧因而陷於錯誤,│9年度偵字第5254 │
│ │ │ │ │ │匯款至其指定帳戶內,│號卷三第129頁) │
│ │ │ │ │ │遭詐欺29,989元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表(99年度偵│
│ │ │ │ │ │ │字第5254號卷三第│
│ │ │ │ │ │ │130頁) │
│ │ │ │ │ │ │ │
│ │ │ │ │ │ │報案資料(99年度│
│ │ │ │ │ │ │偵字第5254號卷三│
│ │ │ │ │ │ │第131-133頁) │
│ │ │ │ │ │ │ │
│ │ │ │ │ │ │反詐騙專線紀錄表│
│ │ │ │ │ │ │及帳戶個資檢視(│
│ │ │ │ │ │ │99年度偵字第5254│
│ │ │ │ │ │ │號卷四第84-8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陳宏洲中華郵政24│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戶資料(99年度偵│
│ │ │ │ │ │ │字第5254號卷七第│
│ │ │ │ │ │ │227- 229頁) │
│ │ │ │ │ │ │ │
├──┼───┼────┼────┼─────┼──────────┼────────┤
│3 │周子薺│99年10月│陳宏洲 │7,998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10│周子薺警詢之證述│
│ │ │5日19時 │中華郵政│ │月5日19時許,假冒網 │(99年度偵字第52│
│ │ │ │00000000│ │路購物作業人員去電周│54號卷三第134頁 │
│ │ │ │055152號│ │子薺,詐稱購物付款流│) │
│ │ │ │帳戶 │ │程錯誤,未取消即將按│ │
│ │ ├────┼────┼─────┤月扣款,要求周子薺前│ATM交易明細表及 │
│ │ │99年10月│郝德昆 │2萬1,989 │往操作以取消扣款,周│存簿影本(99年度│
│ │ │5日22時 │中華郵政│元 │子薺因而陷於錯誤,先│偵字第5254號卷三│
│ │ │11 分 │00000000│ │後匯款兩次匯款至其指│第135頁) │
│ │ │ │294251號│ │定帳戶內,共遭詐欺 │ │
│ │ │ │帳戶 │ │29,987元 │反詐騙專線紀錄表│
│ │ │ │ │ │ │及帳戶個資檢視(│
│ │ │ │ │ │ │99年度偵字第5254│
│ │ │ │ │ │ │號卷四第86-8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表(99年度偵│
│ │ │ │ │ │ │字第5254號卷三第│
│ │ │ │ │ │ │135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陳宏洲中華郵政24│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戶資料(99年度偵│
│ │ │ │ │ │ │字第5254號卷七第│
│ │ │ │ │ │ │227-229頁) │
├──┼───┼────┼────┼─────┼──────────┼────────┤
│4 │張淑婷│99年10月│劉䕒順 │2萬9,978 │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10│張淑婷警詢之證述│
│ │ │19日20時│台灣土地│元 │月19日假冒巴黎小鋪去│(99年度偵字第52│
│ │ │57 分 │銀行 │ │電張淑婷,詐稱購物付│54號卷三第167頁 │
│ │ │ │00000000│ │款流程錯誤,未取消即│) │
│ │ │ │6035號帳│ │將按月扣款,要求張淑│ │
│ │ │ │戶 │ │婷前往操作以取消扣款│ATM交易明細表(9│
│ ├───┼────┼────┼─────┤,張淑婷因而陷於錯誤│9年度偵字第5254 │
│ │ │99年10月│蕭世宏 │8萬6,000 │,先後匯款及無摺存款│號卷三第168頁) │
│ │ │19日23時│第一銀行│元 │至其指定帳戶內,共遭│ │
│ │ │許 │00000000│ │詐欺11 5,978元。 │反詐騙專線紀錄表│
│ │ │ │0840號帳│ │ │及帳戶個資檢視(│
│ │ │ │戶 │ │ │99年度偵字第5254│
│ │ │ │ │ │ │號卷四第114-115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表(99年度偵│
│ │ │ │ │ │ │字第5254號卷三第│
│ │ │ │ │ │ │168頁背面-16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劉䕒順台灣土地銀│
│ │ │ │ │ │ │行000000000000號│
│ │ │ │ │ │ │帳戶資料(99年度│
│ │ │ │ │ │ │偵字第5254號卷六│
│ │ │ │ │ │ │第100-10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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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邱仕凱│99年10月│朱弘豪 │2萬9,987 │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10│邱仕凱警詢之證述│
│ │ │26日21時│中華郵政│元 │月26日19時42分,假冒│(99年度偵字第52│
│ │ │37 分 │00000000│ │PCHOME網路購物網客服│54號卷三第178-17│
│ │ │ │811994號│ │人員去電邱仕凱,詐稱│9頁) │
│ │ │ │帳戶 │ │購物付款流程錯誤,未│ │
│ │ │ │ │ │取消即將按月扣款,並│ATM交易明細表(9│
│ │ │ │ │ │請提供金融機構客服人│9年度偵字第5254 │
│ │ │ │ │ │員電話將協助取消,其│號卷三第179頁背 │
│ │ │ │ │ │後由另名成員去電佯稱│面) │
│ │ │ │ │ │為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
│ │ │ │ │ │人員,要求邱仕凱前往│反詐騙專線紀錄表│
│ │ │ │ │ │操作以取消扣款,邱仕│及帳戶個資檢視(│
│ │ │ │ │ │凱因而陷於錯誤,匯款│99年度偵字第5254│
│ │ │ │ │ │至其指定帳戶內,遭詐│號卷四第122-123 │
│ │ │ │ │ │欺29,987元。 │頁) │
│ │ │ │ │ │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表(99年度偵│
│ │ │ │ │ │ │字第5254號卷三第│
│ │ │ │ │ │ │180頁) │
│ │ │ │ │ │ │ │
│ │ │ │ │ │ │朱弘豪中華郵政03│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戶資料(99年度偵│
│ │ │ │ │ │ │字第5254號卷九第│
│ │ │ │ │ │ │60-61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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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儷瑛│99年11月│陳冠宇 │2萬9,998元│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11│高儷瑛警詢之證述│
│ │ │17日20時│臺灣銀行│ │月17日19時01分,假冒│(99年度偵字第52│
│ │ │許 │00000000│ │奇摩拍賣客服人員去電│54號卷三第226頁 │
│ │ │ │5533號帳│ │高儷瑛,詐稱購物付款│) │
│ │ │ │戶 │ │流程錯誤,未取消即將│ │
│ │ │ │ │ │按月扣款,並稱將會有│銀行帳戶存簿影本│
│ │ │ │ │ │合作金庫人員與其聯絡│(99年度偵字第52│
│ │ │ │ │ │協助取消,並由另名成│54號卷三第227頁 │
│ │ │ │ │ │員佯稱合作金庫人員去│) │
│ │ │ │ │ │電,要求高儷瑛前往操│ │
│ │ │ │ │ │作以取消扣款,高儷瑛│反詐騙專線紀錄表│
│ │ │ │ │ │因而陷於錯誤,匯款至│及帳戶個資檢視(│
│ │ │ │ │ │其指定帳戶內,共遭詐│99年度偵字第5254│
│ │ │ │ │ │欺29,998元 │號卷四第156-157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警示表(99年度偵│
│ │ │ │ │ │ │字第5254號卷三第│
│ │ │ │ │ │ │227頁背面) │
│ │ │ │ │ │ │ │
│ │ │ │ │ │ │陳冠宇臺灣銀行07│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資料(99年度偵字│
│ │ │ │ │ │ │第5254號卷八第11│
│ │ │ │ │ │ │-14背面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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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賴麗卿│99年11月│楊孝勇 │2萬9,989元│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11│賴麗卿警詢之證述│
│ │ │26日19時│華南商業│ │月25日20時許,假冒森│(99年度偵字第52│
│ │ │14 分 │銀行 │ │森購物人員去電賴麗卿│54號卷三第278-28│
│ │ ├────┤00000000├─────┤,詐稱購物付款流程錯│0頁) │
│ │ │99年11月│2091號帳│2萬9,989元│誤,未取消即將按月扣│ │
│ │ │26日19時│戶 │ │款,並請提供金融機構│賴麗卿偵查之證述│
│ │ │26 分 │ │ │客服人員電話將協助取│(99年度偵字第52│
│ │ ├────┼────┼─────┤消,其後由另名成員去│54號卷五第99-100│
│ │ │99年11月│黃文耀 │2萬9,983元│電佯稱為京城銀行人員│頁) │
│ │ │27日凌晨│中華郵政│ │,要求賴麗卿前往操作│ │
│ │ │0時25分 │00000000│ │以取消扣款,賴麗卿因│賴麗卿偵查之證述│
│ │ │ │016039號│ │而陷於錯誤,先後匯款│(99年度偵字第52│
│ │ │ │帳戶 │ │四次至其指定帳戶內,│55號卷一第193-19│
│ │ ├────┤ ├─────┤遭詐欺119,944元。 │5頁) │
│ │ │99年11月│ │2萬9,983元│ │ │
│ │ │27日凌晨│ │ │ │ATM交易明細表(9│
│ │ │0時25分 │ │ │ │9年度偵字第5254 │
│ │ │ │ │ │ │號卷三第281頁) │
│ │ │ │ │ │ │ │
│ │ │ │ │ │ │反詐騙專線紀錄表│
│ │ │ │ │ │ │及帳戶個資檢視(│
│ │ │ │ │ │ │99年度偵字第5254│
│ │ │ │ │ │ │號卷四第196-197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楊孝勇華南商業銀│
│ │ │ │ │ │ │行000000000000號│
│ │ │ │ │ │ │帳戶資料(99年度│
│ │ │ │ │ │ │偵字第5254號卷六│
│ │ │ │ │ │ │第247-251頁) │
│ │ │ │ │ │ │ │
│ │ │ │ │ │ │黃文耀中華郵政24│
│ │ │ │ │ │ │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戶資料(99年度偵│
│ │ │ │ │ │ │字第5254號卷六第│
│ │ │ │ │ │ │260-266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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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王源結│99年11月│楊孝勇 │2萬9,983元│詐騙集團成員於99年11│王源結警詢之證述│
│ │ │26日18時│華南商業│ │月26日,假冒露天拍賣│(99年度偵字第52│
│ │ │56 分 │銀行 │ │網人員去電王源結,詐│54號卷三第287-28│
│ │ │ │00000000│ │稱購物付款流程錯誤,│8頁) │
│ │ │ │2091號帳│ │未取消即將按月扣款,│ │
│ │ │ │戶 │ │並稱將會有郵局人員與│ATM交易明細表及 │
│ │ ├────┼────┼─────┤其聯絡協助取消,並由│存簿影本(99年度│
│ │ │99年11月│黃文耀 │2萬6,200元│另名成員佯稱郵局人員│偵字第5254號卷三│
│ │ │27日凌晨│中華郵政│ │去電,要求王源結前往│第288背面-289 頁│
│ │ │0時39分 │00000000│ │操作以取消扣款,王源│) │
│ │ │ │016039號│ │結因而陷於錯誤,先後│ │
│ │ │ │帳戶 │ │匯款兩次至其指定帳戶│反詐騙專線紀錄表│
│ │ │ │ │ │內,共遭詐欺56,183元│及帳戶個資檢視(│
│ │ │ │ │ │ │99年度偵字第5254│
│ │ │ │ │ │ │號卷四第200-201 │
│ │ │ │ │ │ │頁)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