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榮國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侯志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B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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