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20號
SLDV,99,重訴,120,20111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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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永聰
      游梓堯
      臧大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美商亞洲財富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不利於被告洪永聰部分為新臺幣壹佰萬柒仟叁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就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不利於上訴人洪永聰游梓堯臧大年部分為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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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