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58號
SLDV,99,建,58,20111011,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8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唐連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澤木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捌佰零玖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1/1頁


參考資料
澤木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