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58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立淡水古蹟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唐連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澤木設計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捌佰零玖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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