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62號
原 告 張亞中
被 告 張瑋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告雖經判決無罪,
惟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移送
至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3 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叁拾陸元。茲因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