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78號
MLDV,106,訴,278,2017062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 徐煒基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徐瑞貞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則本案無專屬管轄問題,復無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之情形,茲兩造既合署「同意本案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之表示(本院卷第41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移送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