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五號
原 告 喆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庭
右原告與被告高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佰玖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