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名譽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15號
SLDV,100,訴,415,201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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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15號
原   告 周學乾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李哲賢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偉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聲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被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呂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於100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 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 終結者。」。又主觀選擇合併,有原告多數(共同原告對於 同一被告為之合併)與被告多數(同一原告對於共同被告為 之合併)之類型,其在學說及實務上,固因具體個案之不同 ,各按其性質而持肯定說與否定說互見。於被告多數之主觀 選擇訴之合併,二者在訴訟上所據之基礎事實如屬同一,攻 擊防禦方法即相互為用,而不致遲滯訴訟程序之進行。苟於 訴訟中主張並可避免裁判兩歧,紛爭解決一次性,兼收訴訟 經濟之效,自為法之所許。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香港商壹傳媒 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應將報導原告 施術不實之網頁資料移除,於訴訟程序進行中之100 年5 月 11日、100 年9 月15日追加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 司(下稱蘋果日報)、英屬維京群島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 下稱壹互動公司)為被告,並為訴之主觀選擇合併,本院認 為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不妨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紛爭 解決一次性等考量,應予准許。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



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 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 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 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 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 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 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原告於100 年5 月11日撤回 對被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年代公司)移 除網頁之部分聲明,被告年代未異議視為同意撤回。並於10 0 年9 月27日撤回對被告壹傳媒公司之訴訟,惟被告壹傳媒 公司提出異議,撤回不生效力。
三、原告起訴主張:
㈠、請求原因事實:
原告為前「泰零舍降頭巫術玄學網」經營者,現則為「帕朋 貿易有限公司」經營者,前經蘋果日報網路及ETTODAY 網站 不實報導原告施術法悉屬虛偽,並為無效法師或詐財神棍等 誹謗性報導,報導除訪問消費者外,並無任何根據,事後查 證事非真實,原告所涉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詳查後為不起訴處分。原告收受不起訴處分後,已 委託律師寄發律師函告知不起訴結果要求被告及相關大眾媒 體移除刊登報導失真之網頁資料,被告等明知其報導內容與 司法調查結果相悖,竟拒絕移除網頁資料,其報導有關「詐 財」、「坑錢」、「唬人」、「詐騙」等文字,客觀上造成 原告名譽及商譽嚴重損害,其惡意不移除失真之報導,已構 成對原告名譽之侵害及精神上痛苦,原告依民法第195 條第 1 項、第184 條第1 項請求被告移除網頁並請求慰撫金。㈡、聲明:
1.被告壹傳媒公司或蘋果日報或壹互動公司應將刊豋於網際網 路上有關報導原告施術不實之網頁資料移除(網站http://t w.ne 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id/00000000/Is sueI D/00000000 )。
2.被告壹傳媒公司或蘋果日報或壹互動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0萬元及自100 年9 月27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被告年代公司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4.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壹傳媒公司、蘋果日報、壹互動公司辯稱:㈠、被告壹傳媒公司、蘋果日報並非負責設置、經營及管理臺灣 壹蘋果網路之公司,運作上與其本屬不同業務範圍,且公司



法人格各自獨立,要無可能由被告移除系爭網頁資料,或因 未為移除而承擔任何侵權責任,合先敘明。
㈡、按壹蘋果網路所刊載之系爭報導,雖係壹互動公司負責網站 管理,其經蘋果日報授權,以轉載之方式,將系爭報導內容 刊登於網頁,而系爭報導之內容,亦係以實地訪查消費者之 方式,基於取得之實際資料,整合該採訪之結果記錄後,始 呈現當時消費者與原告間之消費情形,要無故意虛偽報導或 有任何誹謗性指述,自不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原告曾 就被告報導原告以施用術法為由詐騙被害人,且術法無效後 仍拒絕退費等,向被告公司所屬採訪記者提起妨害名譽等告 訴,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556 號予 以不起訴處分,系爭網路新聞報導,本即僅係以電子化之形 式,將原本報紙之報導內容予以刊載,並置於網路虛擬空間 供人瀏覽、選取,是本件系爭報導於蘋果日報刊載之部分, 既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且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則就僅單純刊 載系爭報導內容之壹蘋果網路,更無可能成立任何侵權行為㈢、按本件系爭報導之來源不僅限於壹蘋果網路,且系爭網頁乃 記錄過去之事實,其既成之狀態在現實之操作上,實無從以 事後訴訟結果認定先前之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新聞媒體工 作者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相信報導為真實, 縱使證明事後與事實不符,不負侵權行為責任。即令壹蘋果 網路負移除系爭網頁之義務,縱將系爭網頁資料移除,一般 社會大眾仍可透過網路搜尋以外之其他方式取得有關原告經 營之相關資訊(所有各圖書館亦均有留存歷來的報紙供民眾 閱覽),故原告主張移除系爭網頁資料以作為回復名譽之方 法,委不足採。
㈣、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被告年代公司辯稱:
㈠、被告刊登之報導係經過衡平報導,並未刻意貶低原告名譽, 且報導事件確實存在,被告報導並不構成侵權行為。原告當 初提出律師函僅提到不起訴處分,並未提出不起訴處分書內 容,在無證據資料佐證下,被告並無義務移除網頁內容,原 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即屬無據。
㈡、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3.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文「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 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 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 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 之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 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 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3 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 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 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 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 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 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蘇俊雄大法官協 同意見書略以:「本席必須強調,如果系爭規範並未針對不 同類型的生活事實做出妥慎的衡量決定-亦即未將誹謗罪之 處罰範圍限定於必要的範圍內,則該規範仍屬過度侵犯人民 之言論自由,而應受違憲的評價。對此,本席認為立法者以 事實陳述之『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兩項基準進 行權衡的作法及其結論,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如過 分執著於真實性的判別標準或對真實性為僵硬之認定解釋, 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蓋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 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若要求行為人(尤其是新聞媒體) 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 ,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果 」(chilling effect) 。無論何種情形,都會嚴重影響自由 言論所能發揮的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另 一方面,如果進而將第310 條第3 項之規定,解釋為行為人 必須負證明所言確為真實的責任,更無異於要求行為人必須 證明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亦違反了刑事法上『被告不自 證己罪』的基本原則。為避免上開違憲狀態之發生,吾人實 應對第310 條之處罰範圍做嚴格之認定,而對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做取向於合乎憲法意旨的解釋。從而,所言為真實 之舉證責任不應加諸於行為人,法院對於系爭言論是否為真 實仍有發現之責任;並且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其證明 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



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 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 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 刑責。」,該解釋文雖係針對刑事誹謗罪惟該解釋意旨,於 平衡保障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其所蘊涵之客觀 規範,基於法律適用之一體性,對於民事侵害名譽損害賠償 事件亦有適用。
㈡、查本件壹蘋果網路、年代網路所刊載涉及原告所施術法詐財 等指述,原告雖以網路新聞「唬人」、「詐財」、「詐騙」 、「坑錢」等文字與檢察官對於詐欺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結果 不同,遂原告要求被告等移除原始新聞網頁,並主張被告未 及時移除網頁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損害結果云云。然查, 壹蘋果網路、年代網路報導並未蓄意杜撰不實之內容,關於 原告之相類似新聞,經消費者投訴,由蘋果日報記者進行查 證,並以所搜集之相關資訊所撰寫,且系爭報導中係呈現投 訴人之說法、採訪過程,並將原告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 會消保官和律師等意見分別臚列刊載。而年代公司報導為民 眾投訴遭詐財,並欲向原告查證,但聯絡不到原告等情。本 即無任何真實惡意、明知不實而故意捏造虛偽內容侵害原告 名譽權之情事,且該等行為亦經消保官、律師表示可能涉及 刑事詐欺罪或須負民事保證之責,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又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內容載明原告以施作法術收取費用以解決 感情糾紛,消費者向原告以8 萬8,000 元購買結婚套餐,之 後施法無效要求退費等情,原告亦不否認確有收取費用施作 法術以解決感情糾紛,檢察官雖為不起訴處分,然不起訴內 容非以該事件虛偽不實,而係認為民俗宗教信仰已超越科學 可驗證範疇,施用法術效果如何,取決個人主觀判斷,且原 告嗣後有將款項返還給消費者,故為不起訴處分。惟按新聞 自由之目的,不僅在保障新聞媒體,更在於發揮監督功能, 乃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使人民獲得充分資訊,避免社 會病象,並監督政府,為實施民主政治所必要。職是之故, 新聞自由非僅保護媒體或新聞從業者個人之自由,且係促進 社會正常運作及國家發展必要手段,憲法第11條對言論自由 之保障,當應包含新聞自由在內。蓋媒體工作者無法如政府 機關具有法律賦予之調查權,對於所傳述之事實,無法為實 質真實之發現,是對於媒體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因此 ,新聞自由之行使,僅須具有公益性及非惡意性,即得免責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提出合理之訪問查證,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為真實,不問事實之真偽,在民事上即不構成侵權行 為。至於判斷有無合理查證時,不得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 絕對正確,或要求達於無可置疑地步,自不待言。因之,對



媒體注意義務之要求,媒體僅須證明其報導之事實,已經相 當查證。欲令媒體負擔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被報導 者,除應證明媒體報導違背客觀之注意義務外,更應就媒體 主觀之惡意負舉證之責任。對於以民俗術法、宗教信仰等向 民眾收取費用,本屬可受公評之事項,且司法機關對於個案 是否可能構成詐欺之見解亦有殊異,新聞媒體基於人民知的 權利,為適當之報導及評論,自應受言論自由之保護,被告 年代公司之報導、被告壹互動公司刊登系爭報導,要無任何 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
㈢、再者,本件系爭報導之內容,乃係以報導當時之情況予以認 定,並就過去受訪者之陳述及原告經營該業務等事實,以紀 錄過去事實之方式呈現予社會大眾,是系爭報導所表現者乃 既成之狀態,非謂原告得以嗣後訴訟上取得不起訴處分之結 果,而請求移除系爭網頁之資料,即可改變過去已發生之事 實,因而縱將系爭網頁資料移除,一般社會大眾仍可透過網 路搜尋以外之其他方式取得有關原告經營之相關資訊(所有 各圖書館亦均有留存歷來的報紙供民眾閱覽),是以本件原 告請求移除系爭網頁資料,與是否回復名譽並無任何關聯。 易言之,系爭報導既已有作成之事實,且經社會大眾閱讀並 知悉,現實上即無必要亦不可能以移除網頁資料之方式,作 為達成回復名譽之效果,否則所有已發行之報章雜誌,均須 以銷毀之方式以達成回復名譽之結果,在實際上顯不可行, 故原告主張移除系爭網頁資料以作為回復名譽之方法,洵不 足採。
㈣、系爭網頁資料刊登之報導,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之故意、 過失行為,被告壹互動公司、年代公司不構成侵權行為,自 無義務需移除,亦無需給付原告慰撫金。
㈤、被告壹傳媒公司、蘋果日報並非負責設置、經營及管理臺灣 壹蘋果網路之公司,運作上與其本屬不同業務範圍,原告主 張被告壹傳媒公司、蘋果日報有移除網頁報導之義務,未即 時移除,負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即屬無據。
七、從而,原告主張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 規定,訴請被告移除網頁及給付慰撫金,均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訴訟費用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八、至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悉予審酌後,認均無礙於 本件之判斷,於茲不贅。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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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維京群島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