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1號
原 告 葉慶風
被 告 陳泓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然原告尚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7 日以100 年度補字第699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9 月15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