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7號
原 告 賴啟榮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陳森子、游陳瓊珠、陳素真間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90,132元【計算式:{(510+27+2)×1/150+(471+
203+887+636 )×1/75}×20300+{(510+27+2)×1/900 ×2+
(471+203+887+636 )×1/450 ×2 }×20300 =893200,元以
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原告僅繳納2,540
元,尚欠7,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