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62號
SLDV,100,補,862,201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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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許惠芳
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練聰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
元,應繳裁判費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捌仟貳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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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