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溫舜億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告黃鴻杰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貳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陸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壹
佰壹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