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54號
SLDV,100,補,854,201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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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溫舜億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告黃鴻杰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貳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陸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壹
  佰壹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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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