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51號
SLDV,100,補,851,201110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旺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旺達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鋁新金屬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佰陸拾捌萬零肆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
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1/1頁


參考資料
旺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