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49號
SLDV,100,補,849,201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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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林桂長
      王辰豪
      林顏梅(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林武村(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杜林素娥(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林武源(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林武進(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林武信(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林文煒
      林秋湄
      林秋蓉
      林登旺
      林登全
      林文忠
      林文正
上列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律師
被   告 王添火
      吳融宸
      蘇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萬玖仟元〔算式:12
7,000 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
)=8,50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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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