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49號原 告 林桂長 王辰豪 林顏梅(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林武村(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杜林素娥(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林武源(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林武進(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林武信(即林添壽之繼承人) 林文煒 林秋湄 林秋蓉 林登旺 林登全 林文忠 林文正上列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律師被 告 王添火 吳融宸 蘇玉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萬玖仟元〔算式:127,000 元/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7平方公尺(占用面積)=8,50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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