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于懷芝
訴訟代理人 李克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于若玲(原名于若玲)、吳茂仁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