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37號
SLDV,100,補,837,201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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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   告 于懷芝
訴訟代理人 李克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于若玲(原名于若玲)、吳茂仁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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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