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 告 李素梅
李尚祐
李方奇
李右婷
李左達
李季元
李季陸
李季東
李睦兒
李相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泓
被 告 亞洲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荊皋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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