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譚錦榮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零壹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