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803號
SLDV,100,補,803,201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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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譚錦榮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零壹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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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