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何淑婷
相 對 人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00 年度司促字第5860號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強制執行名義,以本院民事執行處100 年度司執助字第2036號強制執行案件,查封債務人即聲請人 之弟何金亮戶籍址臺北市○○區○○路212 巷3 弄3 號3樓 屋內動產,惟該址係聲請人之住所,何金亮並未實際居住, 僅寄戶籍於該址,屋內動產均為聲請人所有,聲請人目前已 具狀聲明異議,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尚未提起異議之訴前, 請通知相對人停止執行,以免將來衍生拍賣無效之弊,爰聲 請供擔保,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法 院應依法定程序迅速進行,除有法定之停止事由者外,不停 止執行,以確保債務人之權益。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陳稱其業於執行案件中聲明異議,惟聲 明異議並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得聲請供擔保停止 強制執行之法定原因,且按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 項但書明 定,強制執行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此外,聲請人復未陳明 尚有何其他法定停止強制執行事由,其聲請停止執行,於法 無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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