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債 務 人 郭傳祥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高玉潔
附表: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2、最新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 專用債權人清冊。
3、最新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 :PLR1)。
4、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5、自民國98年7 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7、自98年1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 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影本。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8、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房租津貼 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 不符資格之原因。
9、債務人前配偶林亭秀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8、99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98 年7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 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 支出之原因。
10、債務人現居住房地之居住權源為何?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 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若非租賃,應說明房地為何人所有, 並提出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 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9年度全年水、電、瓦斯 、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11、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 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各應受扶養人扶養費之明細、各細 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或總計金額代之 。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亦不得與前配偶或其他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
12、提出郭泰承、許金銀、郭婷淑、郭柄昌、林亭秀、郭傳笙98 、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 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 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3、郭上平及郭峻佑之在學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