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謝小韞
代 理 人 黃旭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樺霖文化藝術基金會間聲請
選任臨時董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查本件聲
請解除相對人全體董事之職務及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時董事,應
各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
合計應徵收費用貳仟元,扣除前繳之聲請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聲請費用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