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 理 人 賴永郎
代 理 人 陳栢寰
被 告 蕭勝賢
許慎慧
上一被告之 黃璽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其演律師
王彥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 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77條之1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7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0 年9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 補繳裁判費5,636 元,該裁定已於100 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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