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400號
SLDV,100,司聲,400,201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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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翊駿行有限公司即熾盛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羽榛
相 對 人 顯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炎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7 年度訴字第749 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579 號判決 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餘 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靜慧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24,166元
第二審裁判費 36,249元
合 計 60,415元(聲請人預納)
備註: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即18,125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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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翊駿行有限公司即熾盛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顯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翊駿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