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伯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暐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6 月6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 於同年6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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