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247號
SLDV,100,司拍,247,201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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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周宏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 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 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 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素瑩(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民國 (下同)95年11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 435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1月2 日起至 135 年11月1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95年11月7 日登記在案。第三人陳素瑩則於99年 12月7 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周宏泰。三、嗣相對人陳素瑩於95年11月7 日向聲請人借款2,450 萬元、 412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 款借據、授信增補契約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 金。詎相對人自100 年5 月7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 本金2,796 萬6,929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 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 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借據、授信增補契約書等影 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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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