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元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之1
之2
法定代理人 江新財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亞洲聚合股份有
限公司、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
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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