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9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住臺北市○○區○○路0號
送達代收人 楊函霓
住臺北市○○區○○路00號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登聰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已於96年1 月30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 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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