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761號
SLDV,100,司促,17761,2011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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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7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代 理 人 洪娟娟  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
代 理 人 張如珩  住臺北市○○○路0段000號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美華即李美鳳之繼承
人、李雪娥即李美鳳之繼承人陳美秀即李美鳳之繼承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0 年10月11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 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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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