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7353號
SLDV,100,司促,17353,201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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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73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送達代收人 曾慧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國能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 所示,債務人已於97年8 月19日出境、99年9 月23日遷出登 記,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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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