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更(一)字,100年度,2號
SLDM,100,訴更(一),2,20111026,1

1/3頁 下一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裕雄
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
偵字第946 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7334號),本院判決
後(99年度訴字第201 號),檢察官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發回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134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當
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裕雄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裕雄自民國91年1 月間起至92年6 月底為止,擔任新北市 ○○區○○路117 號4 樓晉楙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該公司 於91年12月25日變更地址至新北市○○區○○街16號;陳裕 雄並於92年間,擔任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26號12樓之 3 洵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又自92年5 月間 起至93年底為止,擔任新北市○○區○○街16號雙億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上述三間公司,以下分別簡稱為晉 楙公司、洵城公司、雙億公司)。陳裕雄身為上述三間公司 在商業會計法所指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各該公司會計帳目等 業務之處理,均應據實編製相關憑證及文書,使國家機關得 以正確核課稅捐,但陳裕雄卻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等概括犯意,有下列行為:
(一)陳裕雄擔任晉楙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基於明知為不實事 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納稅義務人行使後逃漏稅捐 之概括犯意,自91年4 月間起至92年6 月間為止,在晉楙 公司對附表一所示碁太營造有限公司等均無表列銷貨事實 之情形下,故意填製表列不實銷售內容之統一發票,交付 各該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再由各該公司就其中附表二所示 之部分,持向稅捐稽徵機關扣抵銷項稅額,而幫助各該公 司逃漏營業稅共新臺幣(下同)3,110,541 元,相關之時 間、次數、內容、金額、逃漏稅額等事項,詳如附表一、



附表二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二)陳裕雄擔任晉楙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因前述銷貨金額龐 大,為平衡收支差距,遂承前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 括犯意,於同一時段,明知晉懋公司與附表三所示深深科 技有限公司等亦無實際交易,仍收受附表三所示各該公司 所填製之不實銷售內容之統一發票,充作晉楙公司之進項 憑證,並持向稅捐機關行使,以扣抵晉懋公司之銷項金額 ,相關之次數、內容、金額、所涉稅額等事項,均如附表 三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三)陳裕雄擔任洵城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明知朱錦輝並未在 該公司任職,卻基於同前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 意,於93年初,製作朱錦輝於92年度在洵城公司領取36萬 元薪資之不實扣繳憑單,足生損害於朱錦輝及稅捐稽徵機 關課稅之正確性。
(四)陳裕雄擔任雙億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承前明知為不實事 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納稅義務人行使後逃漏稅捐 之概括犯意,自92年6 月間起至93年6 月間為止,在雙億 公司對附表四所示昇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均無銷貨事實 之情形下,填製不實銷售內容之統一發票,交付各該公司 充作進項憑證,再由各該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扣抵銷項 稅額,而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共5,095,919 元,相關 之時間、次數、內容、金額、逃漏稅額等事項,詳如附表 四所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及檢察官自動檢舉後偵 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一)被告陳裕雄於93年11月間起至95年2 月間為止,擔任羅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羅米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曾 有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經臺灣高 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585 號判決有期徒刑5 月確定, 業據調取該案全卷資料核對無誤。而被告該件犯行,與 本件認定被告犯罪之時間,有約半年之間隔,足認被告因 故停止本件犯行後,再另行起意利用羅米公司犯案,尚非 同一概括犯意下之行為。參酌被告於89年7 月1 日起即擔 任羅米公司負責人(當時名為洵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該公司登記資料可查(臺北地檢署97年度偵字第2237號 卷第24頁背面),被告卻於93年底始利用羅米公司犯罪, 更足以認定被告為事後起意之情形。因此,本件並非前述 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合先說明。




(二)本件被告所涉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經訊 問後為認罪之答辯,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 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 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 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 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
二、實體部分:
(一)本件為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所為之有罪判決,依據刑事訴訴 法第310 條之2 準用第454 條之規定,記載認定犯罪事實 之證據名稱如下:
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認罪之陳述(本院卷第40頁)。 2.證人張正璧之陳述(訴201卷第104頁) 3.證人顏錦鶴之陳述(訴201卷第112頁) 4.證人張揚傑之陳述(偵緝1287卷第2頁) 5.證人莊麗珠之陳述(偵緝1287卷第57頁) 6.證人楊阿欣之陳述(偵緝1287卷第58頁) 7.證人詹明道之陳述(偵緝1287卷第89頁) 8.證人朱錦輝之陳述(他1314卷第629頁) 9.證人李茂興之陳述(偵7334卷第41頁) 10.證人翁崇仁之陳述(偵7334卷第73頁) 11.證人陳東欣之陳述(偵7334卷第90頁) 12.證人陳炘欣之陳述(偵7334卷第109頁) 13.證人徐慧君之陳述(偵7334卷第113頁) 14.晉楙公司登記資料(他194 卷第17頁) 15.晉楙公司營業稅申報資料(他194卷第76頁) 16.晉楙公司營業人進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他194 卷第 78頁)
17.晉楙公司銷項資料明細表(他194卷第137頁) 18.洵城公司登記資料(他1314卷第668頁) 19.朱錦輝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卷明細表(偵7334卷 第40頁)
20.雙億公司營業稅查詢作業資料(他1314卷第19頁) 21.雙億公司登記資料(他1314卷第23頁) 22.雙億公司營業稅申報資料(他1314卷第156頁) 23.雙億公司營業人進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他1314卷第 160 頁)
24.雙億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他1314卷第 163 頁、第247 頁)




(二)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1.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於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該 條法定刑原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將上開條文之 刑度規定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 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即依95年5 月24 日修正施行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處斷。 2.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自95 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將使被告以 連續犯及牽連犯之概括方式論以一罪,整體而言有利於 被告,故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 月16日公布施 行,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非 該條例第3 條所列不予減刑之罪,合於減刑條件,依該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三)論罪科刑:
1.被告如事實欄一(一)之行為,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 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被 告如事實欄一(二)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如事實欄一( 三)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如事實欄一(四)之行為,係犯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 人逃漏稅捐罪。而被告犯上述三項罪名各二次以上,均 時間緊接,方法相若,且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 均出於概括犯意反覆所為,皆應依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 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又商業負責人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 定,依特別法優先適用之原則,不另論以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罪。再被告所犯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 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牽連犯之規定,論以較重之商業負 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2.公訴意旨就事實欄一(二)之被告行為,並未以稅捐稽 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起訴被告,且



該罪為代罰之規定,不能與起訴部分發生裁判上一罪關 係,又無證據證明晉楙公司當時確有營業且應繳納營業 稅而有所逃漏之事實,本院自不必就該部分進行審理。 又事實欄一(三)、(四)之被告行為,雖非起訴書所 論及,但此等檢察官聲請併辦部分,與起訴書所論及之 本件事實欄一(一)、(二)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屬於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3.爰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前,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但被告身為商業負責人,卻開立 不實發票並行使不實文書,幫助他人逃漏大額稅捐,造 成國家財政之諸多損失,行為顯屬失當,惟考量被告已 經坦承犯行,且歷經多年之偵查、審判程序,面對訴訟 程序上諸多不利益,應已付出相當代價,因而對被告量 處有期徒刑1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4萬元,並依修正前 刑法第42條第2 項規定,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再被告得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如 前述,減被告宣告刑之二分之一後,被告應處有期徒刑 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 萬元,並依據修正前之刑法第 41 條 第1 項、第42條第2 項等規定,諭知有期徒刑易 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併辦退還部分:
(一)併辦意旨另以:被告擔任雙億公司實際負責人期間,除前 述附表三經認定為有罪部分之外,尚在無銷貨事實之情況 下,虛開附表五、附表六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各該公 司充當進項憑證,並持之申報扣抵銷項金額,幫助各該公 司逃漏稅捐,因認被告此部分行為,亦涉有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 逃漏稅捐罪嫌等語。此外,被告擔任洵城公司實際負責人 期間,虛偽製作朱錦輝在該公司領取92年度薪資之扣繳憑 單一節,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公司負 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嫌等語。(二)併辦意旨有關附表五之部分,經核雙億公司確曾填製附表 五所示統一發票之事實,有該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 查核名冊可查(他1314卷第163 頁、第247 頁)。但經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稽查結果,認為收受雙億公司不實 發票後逃漏稅捐之公司,為附表四所示之公司,尚非附表 五所示之公司,因而雖將相關統一發票資料一併調出,卻 未移送附表五所示之罪嫌,謹移送附表四所示被告犯行, 有該局移送書及所附稽查報告可憑(他1314卷第3 頁至第



13頁)。且附表五所示各該收受雙億公司統一發票之公司 負責人,並未證述曾有不實交易之情形,自難為不利被告 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附表五所示之公 司,有收受不實統一發票後逃漏稅捐之情形,此部分被告 犯嫌,尚難認定。
(三)併辦意旨有關附表六之部分,雙億公司確曾填製附表六所 示統一發票之事實,有該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 名冊可查(他1314卷第163 頁、第247 頁)。但附表六所 示統一發票,均為92年5 月以前填製,在此之前,雙億公 司實際上由證人李茂興經營,被告係日後才實際參與該公 司業務並開始填製不實發票之事實,業據證人李茂興證述 在卷(偵7334卷第42頁),且根據雙億公司登記資料(他 1314卷第23頁),被告於92年5 月以前又非雙億公司之負 責人,不足以證明被告介入該公司業務。此外,又查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附表六所示填製不實發票幫助逃漏 稅捐之情形,就此部分罪嫌,亦難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四)併辦意旨有關被告另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 之逃漏稅捐罪嫌部分,此部分涉及洵城公司之營業稅稽徵 問題,由於並無證據證明洵城公司有營業事實,亦無證據 證明依該公司營運狀況必須繳納營業稅,即無證據證明被 告有逃漏稅捐之犯嫌,況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 條之處罰為代罰之性質,處罰之主體為法人,被告自不能 與本案有罪部分發生所謂牽連或概括之犯意,無從形成裁 判上一罪關係而併予裁判。
(五)綜上所述,前述併辦意旨所述情形,或屬查無積極證據足 認被告犯嫌,或與本案無從成立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此部分事實,即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仙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桂大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發票時間及發票號碼│發票金額 │所涉稅額 │
│ │業人即納稅義務人│ │(新臺幣)│(新臺幣)│
├──┼────────┼─────────┼─────┼─────┤
│ 1 │碁太營造有限公司│91-04,LZ00000000 │882,112 │44,106 │
│ │ ├─────────┼─────┼─────┤
│ │ │91-05,MY00000000 │120,000 │6,000 │
│ │ ├─────────┼─────┼─────┤
│ │ │91-05,MY00000000 │2,362,946 │118,147 │
│ │ ├─────────┼─────┼─────┤
│ │ │91-07,NX00000000 │18,007 │900 │
│ │ ├─────────┼─────┼─────┤
│ │ │91-07,NX00000000 │525,669 │26,283 │
├──┼────────┴─────────┼─────┼─────┤
│合計│ │3,908,734 │195,436 │
├──┼────────┬─────────┼─────┼─────┤




│ 2 │通泰營造工程有限│91-05,MY00000000 │2,178,000 │108,900 │
│ │公司 ├─────────┼─────┼─────┤
│ │ │91-05,MY00000000 │1,996,500 │99,825 │
│ │ ├─────────┼─────┼─────┤
│ │ │91-05,MY00000000 │1,593,000 │79,650 │
│ │ ├─────────┼─────┼─────┤
│ │ │91-05,MY00000000 │1,620,000 │81,000 │
│ │ ├─────────┼─────┼─────┤
│ │ │91-05,MY00000000 │700,000 │35,000 │
│ │ ├─────────┼─────┼─────┤
│ │ │91-05,MY00000000 │1,120,000 │56,000 │
│ │ ├─────────┼─────┼─────┤
│ │ │91-06,MY00000000 │1,036,000 │51,800 │
│ │ ├─────────┼─────┼─────┤
│ │ │91-06,MY00000000 │784,000 │39,200 │
│ │ ├─────────┼─────┼─────┤
│ │ │91-06,MY00000000 │568,400 │28,420 │
│ │ ├─────────┼─────┼─────┤
│ │ │91-06,MY00000000 │2,000,000 │100,000 │
│ │ ├─────────┼─────┼─────┤
│ │ │91-06,MY00000000 │1,900,000 │95,000 │
│ │ ├─────────┼─────┼─────┤
│ │ │91-06,MY00000000 │2,100,000 │105,000 │
│ │ ├─────────┼─────┼─────┤
│ │ │91-06,MY00000000 │617,700 │30,885 │
│ │ ├─────────┼─────┼─────┤
│ │ │91-08,NX00000000 │900,000 │45,000 │
│ │ ├─────────┼─────┼─────┤
│ │ │91-08,NX00000000 │310,000 │15,500 │
│ │ ├─────────┼─────┼─────┤
│ │ │92-01,RU00000000 │200,000 │10,000 │
│ │ ├─────────┼─────┼─────┤
│ │ │92-01,RU00000000 │300,000 │15,000 │
│ │ ├─────────┼─────┼─────┤
│ │ │92-01,RU00000000 │300,000 │15,000 │
├──┼────────┴─────────┼─────┼─────┤
│合計│ │20,223,600│1,011,180 │
├──┼────────┬─────────┼─────┼─────┤
│ 3 │洵城營造廠股份有│91-04,LZ00000000 │509,524 │25,476 │
│ │限公司 ├─────────┼─────┼─────┤




│ │ │91-06,MY00000000 │551,565 │27,578 │
│ │ ├─────────┼─────┼─────┤
│ │ │91-06,MY00000000 │312,000 │15,600 │
│ │ ├─────────┼─────┼─────┤
│ │ │91-06,MY00000000 │467,466 │23,373 │
│ │ ├─────────┼─────┼─────┤
│ │ │91-07,NX00000000 │790,000 │39,500 │
│ │ ├─────────┼─────┼─────┤
│ │ │91-08,NX00000000 │850,000 │42,500 │
│ │ ├─────────┼─────┼─────┤
│ │ │91-08,NX00000000 │440,000 │22,000 │
│ │ ├─────────┼─────┼─────┤
│ │ │91-08,NX00000000 │480,000 │24,000 │
│ │ ├─────────┼─────┼─────┤
│ │ │91-08,NX00000000 │740,000 │37,000 │
│ │ ├─────────┼─────┼─────┤
│ │ │91-08,NX00000000 │945,000 │47,250 │
│ │ ├─────────┼─────┼─────┤
│ │ │91-08,NX00000000 │750,000 │37,500 │
│ │ ├─────────┼─────┼─────┤
│ │ │91-08,NX00000000 │850,000 │42,500 │
│ │ ├─────────┼─────┼─────┤
│ │ │91-08,NX00000000 │390,000 │19,500 │
│ │ ├─────────┼─────┼─────┤
│ │ │91-08,NX00000000 │945,000 │47,250 │
│ │ ├─────────┼─────┼─────┤
│ │ │91-08,NX00000000 │740,000 │37,000 │
│ │ ├─────────┼─────┼─────┤
│ │ │91-08,NX00000000 │550,000 │27,500 │
│ │ ├─────────┼─────┼─────┤
│ │ │91-08,NX00000000 │480,000 │24,000 │
│ │ ├─────────┼─────┼─────┤
│ │ │91-08,NX00000000 │520,000 │26,000 │
│ │ ├─────────┼─────┼─────┤
│ │ │91-08,NX00000000 │730,000 │36,500 │
│ │ ├─────────┼─────┼─────┤
│ │ │91-08,NX00000000 │750,000 │37,500 │
│ │ ├─────────┼─────┼─────┤
│ │ │91-08,NX00000000 │680,000 │34,000 │
│ │ ├─────────┼─────┼─────┤




│ │ │91-08,NX00000000 │740,000 │37,000 │
│ │ ├─────────┼─────┼─────┤
│ │ │91-08,NX00000000 │945,000 │47,250 │
│ │ ├─────────┼─────┼─────┤
│ │ │91-08,NX00000000 │945,000 │47,250 │
│ │ ├─────────┼─────┼─────┤
│ │ │91-08,NX00000000 │790,000 │39,500 │
│ │ ├─────────┼─────┼─────┤
│ │ │91-08,NX00000000 │950,000 │47,500 │
│ │ ├─────────┼─────┼─────┤
│ │ │91-08,NX00000000 │945,000 │47,250 │
│ │ ├─────────┼─────┼─────┤
│ │ │91-08,NX00000000 │780,000 │39,000 │
│ │ ├─────────┼─────┼─────┤
│ │ │91-08,NX00000000 │820,000 │41,000 │
│ │ ├─────────┼─────┼─────┤
│ │ │91-08,NX00000000 │730,000 │36,500 │
│ │ ├─────────┼─────┼─────┤
│ │ │91-08,NX00000000 │945,000 │47,250 │
│ │ ├─────────┼─────┼─────┤
│ │ │91-08,NX00000000 │785,000 │39,250 │
│ │ ├─────────┼─────┼─────┤
│ │ │91-08,NX00000000 │950,000 │47,500 │
│ │ ├─────────┼─────┼─────┤
│ │ │91-08,NX00000000 │915,000 │45,750 │
│ │ ├─────────┼─────┼─────┤
│ │ │91-08,NX00000000 │900,000 │45,000 │
│ │ ├─────────┼─────┼─────┤
│ │ │91-08,NX00000000 │785,000 │39,250 │
│ │ ├─────────┼─────┼─────┤
│ │ │91-08,NX00000000 │405,000 │20,250 │
│ │ ├─────────┼─────┼─────┤
│ │ │92-06,TU00000000 │160,000 │8,000 │
├──┼────────┼─────────┼─────┼─────┤
│合計│ │ │26,960,555│1,348,027 │
├──┼────────┼─────────┼─────┼─────┤
│ 4 │洛亞敏科技股份有│91-04,LZ00000000 │500,000 │25,000 │
│ │限公司 ├─────────┼─────┼─────┤
│ │ │91-04,LZ00000000 │500,000 │25,000 │
│ │ ├─────────┼─────┼─────┤




│ │ │91-04,LZ00000000 │485,714 │24,286 │
│ │ ├─────────┼─────┼─────┤
│ │ │92-01,RU00000000 │2,533,496 │126,675 │
│ │ ├─────────┼─────┼─────┤
│ │ │92-01,RU00000000 │2,658,152 │132,908 │
├──┼────────┼─────────┼─────┼─────┤
│合計│ │ │6,677,362 │333,869 │
│ │ │ │(起訴書誤│ │
│ │ │ │算為6,667,│ │
│ │ │ │362) │ │
├──┼────────┼─────────┼─────┼─────┤
│ 5 │其他 │共18張發票 │6,008,734 │299,991 │
├──┼────────┼─────────┼─────┼─────┤
│1-5 │ │共84張發票(起訴書│63,778,985│ │
│總計│ │誤載為共97張發票,│(起訴書誤│3,188,503 │
│ │ │檢察官曾於準備程序│算為63,768│ │
│ │ │時更正) │,985) │ │
└──┴────────┴─────────┴─────┴─────┘
附表二: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之營│發票時間及發票號碼│發票金額 │逃漏稅額 │
│ │業人即納稅義務人│ │(新臺幣)│(新臺幣)│
├──┼────────┼─────────┼─────┼─────┤
│ 1 │碁太營造有限公司│91-04,LZ00000000 │882,112 │44,106 │
│ │ ├─────────┼─────┼─────┤
│ │ │91-05,MY00000000 │120,000 │6,000 │
│ │ ├─────────┼─────┼─────┤
│ │ │91-05,MY00000000 │2,362,946 │118,147 │
│ │ ├─────────┼─────┼─────┤
│ │ │91-07,NX00000000 │18,007 │900 │
│ │ ├─────────┼─────┼─────┤
│ │ │91-07,NX00000000 │525,669 │26,283 │
├──┼────────┴─────────┼─────┼─────┤
│合計│ │3,908,734 │195,436 │
├──┼────────┬─────────┼─────┼─────┤
│ 2 │通泰營造工程有限│91-05,MY00000000 │2,178,000 │108,900 │
│ │公司 ├─────────┼─────┼─────┤
│ │ │91-05,MY00000000 │1,996,500 │99,825 │
│ │ ├─────────┼─────┼─────┤
│ │ │91-05,MY00000000 │1,593,000 │79,650 │




│ │ ├─────────┼─────┼─────┤
│ │ │91-05,MY00000000 │1,620,000 │81,000 │
│ │ ├─────────┼─────┼─────┤
│ │ │91-05,MY00000000 │700,000 │35,000 │
│ │ ├─────────┼─────┼─────┤
│ │ │91-05,MY00000000 │1,120,000 │56,000 │
│ │ ├─────────┼─────┼─────┤
│ │ │91-06,MY00000000 │1,036,000 │51,800 │
│ │ ├─────────┼─────┼─────┤
│ │ │91-06,MY00000000 │784,000 │39,200 │
│ │ ├─────────┼─────┼─────┤
│ │ │91-06,MY00000000 │568,400 │28,420 │
│ │ ├─────────┼─────┼─────┤
│ │ │91-06,MY00000000 │2,000,000 │100,000 │
│ │ ├─────────┼─────┼─────┤
│ │ │91-06,MY00000000 │1,900,000 │95,000 │
│ │ ├─────────┼─────┼─────┤
│ │ │91-06,MY00000000 │2,100,000 │105,000 │
│ │ ├─────────┼─────┼─────┤
│ │ │91-06,MY00000000 │617,700 │30,885 │
│ │ ├─────────┼─────┼─────┤
│ │ │91-08,NX00000000 │900,000 │45,000 │
│ │ ├─────────┼─────┼─────┤
│ │ │91-08,NX00000000 │310,000 │15,500 │
│ │ ├─────────┼─────┼─────┤
│ │ │92-01,RU00000000 │200,000 │10,000 │
│ │ ├─────────┼─────┼─────┤
│ │ │92-01,RU00000000 │300,000 │15,000 │
│ │ ├─────────┼─────┼─────┤
│ │ │92-01,RU00000000 │300,000 │15,000 │
├──┼────────┴─────────┼─────┼─────┤
│合計│ │20,223,600│1,011,180 │
├──┼────────┬─────────┼─────┼─────┤
│ 3 │洵城營造廠股份有│91-04,LZ00000000 │509,524 │25,476 │
│ │限公司 ├─────────┼─────┼─────┤
│ │ │91-06,MY00000000 │551,565 │27,578 │
│ │ ├─────────┼─────┼─────┤
│ │ │91-06,MY00000000 │312,000 │15,600 │
│ │ ├─────────┼─────┼─────┤
│ │ │91-06,MY00000000 │467,466 │23,373 │




│ │ ├─────────┼─────┼─────┤
│ │ │91-07,NX00000000 │790,000 │39,500 │
│ │ ├─────────┼─────┼─────┤
│ │ │91-08,NX00000000 │850,000 │42,500 │
│ │ ├─────────┼─────┼─────┤
│ │ │91-08,NX00000000 │440,000 │22,000 │
│ │ ├─────────┼─────┼─────┤
│ │ │91-08,NX00000000 │480,000 │24,000 │
│ │ ├─────────┼─────┼─────┤
│ │ │91-08,NX00000000 │740,000 │37,000 │
│ │ ├─────────┼─────┼─────┤
│ │ │91-08,NX00000000 │945,000 │47,250 │
│ │ ├─────────┼─────┼─────┤
│ │ │91-08,NX00000000 │750,000 │37,500 │
│ │ ├─────────┼─────┼─────┤
│ │ │91-08,NX00000000 │850,000 │42,500 │
│ │ ├─────────┼─────┼─────┤
│ │ │91-08,NX00000000 │390,000 │19,500 │
│ │ ├─────────┼─────┼─────┤
│ │ │91-08,NX00000000 │945,000 │47,250 │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洵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碁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深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汰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汎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堃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儷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仕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勝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偟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