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代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10248 號)
,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情定泰勒瓦」DVD光碟片壹套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代欽明知韓劇「情定泰勒瓦」視聽著 作之著作財產權,係告訴人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所有(下 稱弘恩公司),任何人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 重製及散布,竟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犯 意,未經告訴人同意,於民國98年5 月19日22時50分許,在 臺北縣汐止市(現已改制為新北市汐止區○○○街○ 段37號 住處,以網際網路連結至露天拍賣,再以其申請之帳號「fa ng691016」刊登以新臺幣(下同)250 元拍賣之前在網路上 購得之盜版「情定泰勒瓦」DVD1套,嗣告訴人公司人員上網 發現上情,於同年月22日18時許下標得購,並依照被告指示 匯款至其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 告再郵寄該盜版DVD1套予告訴人公司人員佯裝之買家,並經 告訴人鑑定確屬盜版品,嗣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7 月31日以98年度偵字 第10248 號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該案中扣案之盜 版「情定泰勒瓦」DVD1套,如前所述,業經告訴人鑑定屬於 盜版品無訛,有檢視證明書1 紙在卷可憑(見98年偵字第10 248 號卷第32至34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處 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98條規定,犯第 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 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三、經查:本件被告前揭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之犯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253 條之規定,於98年7 月31日以98年度偵字第1024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押如主文所示之所示盜版 DVD光碟1套,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罪之用,業經被告供
承在卷,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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